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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22条”促民办教育“大省”变“强省”

更新时间:2018-12-09   阅读次数:1965

广东出台“22条”促民办教育“大省”变“强省”

民办高校可获培养研究生资格,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


南方日报2013719日独家专访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意见》


力争若干粤民办高校可培养研究生

   省政府昨日印发的《意见》分为“目标”、“分类”、“扶持”、“规范”、“特色”、“保障”6个方面22条,分别从发展目标、分类管理、法人登记、税收优惠、规费减免、用地优惠、教师待遇、自主办学、资产过户、风险防范、办学层次、特色发展等方面对民办教育发展提出意见。

昨日,负责起草《意见》的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南方日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对这一政策作出解读。

顶层设计2018年基本建成民办教育强省

《意见》:我省到2018年基本建成民办教育强省。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的比例和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明显提高,民办普通高中达到省一级学校、民办中职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民办学校和若干所高质量、高水平的民办高等院校,形成完善的民办教育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解读:过去10余年来,我省民办教育迅猛发展,每年我省民办学校在校生新增30多万人,办学规模稳居全国前列,民办教育的分量越来越重,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大而不强”、“大而不优”是摆在我省民办教育发展面前的难题。而实现从“民办教育大省”到基本建成“民办教育强省”,对于推进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具有重要意义。法人地位部分民办学校或将变事业单位

《意见》:要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办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按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为标准,探索完善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研究制订。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解读:“既不是企业,又不是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法人身份是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我们知道自己不是什么,却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是民办教育工作者摆脱不了的困惑。因此,迫切需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将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这意味着一部分民办学校有可能登记为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身份证”。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并不意味着就能享受事业编制和财政拨款等待遇,但有助于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教育用地非营利性民校可获国有划拨地

《意见》:要完善民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解读:长期以来,民办学校在用地上受到制约,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我省的一些地方已在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如珠海市2009年至今已无偿划拨了4块民办教育用地,助推民办教育发展。教师待遇支持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

《意见》: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解读:当前,我省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普遍不高,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尤其是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普遍低于公办学校教师,使民办学校难以留住老师,影响和制约了民办学校的做强做优。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岗位吸引力和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打出“组合拳”。一是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落实教师待遇;二是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指导意见,实现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三是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实现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大体相当;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民办学校教师补贴、资助或奖励。落实法人财产权2018年前基本完成资产过户

《意见》:要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要加快民办高等学校资产过户工作,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到学校名下,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到学校名下。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高校,应于2018年前基本完成资产过户工作。

解读:省政府出台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粤府〔2012〕100号)明确指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这对于推进落实民办高校资产过户工作,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推进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工作进度,更好地防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提升办学层次民办高校可培养

专业学位研究生

《意见》:推动民办高等院校提高办学层次,发展应用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形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高等院校。

解读:目前,全省共有民办高校50所,占全省普通高校数的36.23%。其中本科院校21所(含17所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29所,其中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民办高校还不多。民办高校要按照产业升级发展的需要,以职业教育为重点,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一些民办高校要创造条件发展应用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同时,民办高校的专业结构也需要进一步优化,提高工科专业比例。

2011年,北京、河北、陕西等省市5所民办高校首批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而目前我省尚未有民办高校获得承担研究生培养资格。《意见》指出,未来几年,争取有若干所民办高校获得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特色发展

鼓励民办高校与境外大学合作

《意见》: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办学模式等优势,形成素质教育特色。各地要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支持民办高等院校与境外知名大学在粤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学校。支持设立和办好港澳台人士子女学校。

   解读:“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教育特色发展”内涵包括三个层面:形成个性化的学校特色、打造区域化特色、彰显开放合作特色。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一校一策,形成特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要。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体制改革为民办学校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意见》:要支持各地开展办学体制改革,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公益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等院校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贷款贴息。

   解读:民办学校的资金保障能力低,影响着民办教育做优做强。如何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是当前民办学校普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意见》提出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意见》还探索从完善金融服务入手,鼓励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提供融资服务,并强调要从政策制定和机制建设上为民办学校提供融资保障,这对解决民办学校融资难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赖竞超 雷雨 通讯员 粤教宣 策划统筹: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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